工信部规定: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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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电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预装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必须可卸载,禁止私自收集用户信息。 《条例》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工信部规定: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互联网秩序。移动互联网市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网络信息保护办法》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及其他相关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企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等依法制定自律管理制度,共同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预置和分发,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条本规定对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预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进行规范。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分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局(以下统称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对预置和分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通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服务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第四条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第五条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装软件(以下简称预装软件)的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按照规定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法律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或者非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用户明示同意并征得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信息、开放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犯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收费服务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计费、收费活动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当保存用户确认信息和原始计费数据至少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便利。

(四)生产企业应限制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安装应用软件,并提醒用户在销售渠道等环节安装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及对策。

第六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公开其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相关信息。

工信部规定: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一)制造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公开通过用户提示、企业网站等方式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信息,包括名称、功能说明、卸载方法、开发者信息、软件安装和使用情况等。操作要求。需要通过权限清单等明确告知用户应用软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终端产品说明书中提供预置软件列表信息,并在终端产品说明书或者外包装中注明预置软件详细信息的查询方法。生产企业在提交移动智能终端入网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产品符合前述要求的声明。

(三)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确标明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标明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收费可以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除。

第七条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基本功能软件以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能够卸载。

(一)移动智能终端基础功能软件是指保证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的基本组成、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程序、基础通信应用程序、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等。等待。终端中预置的实现相同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可以设置为不可卸载。

(二)制造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以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能够方便用户卸载并附着在该软件上,且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的安全使用。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也应该能够轻松卸载。

(三)制造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升级时不强制恢复已卸载的预装软件;应保证移动智能终端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预装软件的一致性;确保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设软件或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移动智能终端预装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下列管理责任:

(二)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核和安全、服务等相关测试。审核测试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和其他非法软件,不得向用户提供;所提供的应用软件应当被跟踪。及时监测和处理违法软件,建立健全用户举报、投诉处理措施。

(三)应要求应用软件提供者在提交应用软件时声明其获得的用户终端权限和用途,并向下载该软件的用户明确上述信息。

(4)应保留所提供的应用软件,以及软件的版本、上线时间、功能介绍、使用情况、MD 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验值、服务器访问等信息,以供溯源测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五)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删除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要求的应用软件以及通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

(六)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和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自身系统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工信部规定: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第九条通信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生产企业预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恶意应用软件进行监督检测和识别。相关企业应配合,提供应用软件的便捷获取。的条件.

(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检测认证报告。根据报告,通信主管部门要求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通知并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清除恶意应用软件。

(四)发生紧急情况,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及时清除非法应用软件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条有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提高用户权益保护水平。

(一)制造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方式,受理、核实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用户发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向相关企业投诉、举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妥善处理并公开承诺;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电信用户投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用户发现恶意应用软件,以及移动终端应用软件中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内容或非法发送商业电子信息的,可以向不良网络及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举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指导相关企业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签名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数字证书,经过验证并显着标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建立恶意应用软件黑名单,并实现相关企业、专业检测机构和用户之间黑名单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对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况记入声誉。并予以立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移动智能终端是指连接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和卸载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英文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装的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可通过网站、APP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商店。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是指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下载、安装、升级的网站、应用商店等应用软件平台。

移动智能终端预装应用软件是指移动智能终端出厂前由制造商自行安装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合作安装的应用软件。

恶意应用软件是指含有窃取信息、恶意扣费、欺骗、欺诈、破坏系统等恶意行为的应用软件,以及其他危害用户权益和网络安全的应用程序。

商业电子信息是指利用电信网络或者互联网向用户介绍、推销产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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